  
向中国民主党海外流亡总部同志们介绍徐文立“反革命组党案”198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终审裁定书
王希哲【按语】
这份历史文件:1982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对徐文立“反革命组党案”的《刑事终审裁定书》。请同志们看一看。
徐文立主席,是现代中国民主运动(从四五开始的新一代觉醒的民主运动)中,将中国的反对党建设问题提出来的第一人,又是率先实践,奋斗牺牲不惜两次入狱共达16年之久的第一人。从那以后,中国民运志士仁人们一代一代,一波一波继续尝试着对中国党禁的冲击,又付出了无数的牺牲,遗憾的是中国的反对党至今未能在祖国大陆的土地上立下脚来,扎下根来。他们许多的人,包括从狱中赶出国门的徐文立主席以及他着手整顿、组建的总部,还在海外流亡并冠以这个痛心的名称。但这并不是要同志们泄气,而是要同志们鼓气。是希望同志们学习徐主席这种为了中国的反对党运动几十年顽强不息的献身精神。
2004年12月8日
徐文立“反革命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终审裁定书
(82)高刑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文立,别名徐温立,笔名徐庶,南字,客卿。男,三十九岁,安徽省安庆市人,原系北京铁路分局北京建筑段工人,住本市永定门火车站铁路公寓。一九八一年四月十日被拘留。因反革命罪,一九八一年八月十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北京法律顾问处刘述芬。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二年六月八日以[82]中刑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徐文立犯组织反革命集团罪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徐文立不服原判,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符,自己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等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
员俞新根出庭执行职务。公开审理了本案,现查明;
一,上述人徐文立为了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策划成立反革命集团,
为首纠集广州、青岛、安阳等地的王希哲、孙维邦、刘二安(均另行处理)等人,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日至十二日连续三个晚上,在北京市甘家口旅馆秘密聚会。徐文立在会上诬蔑我人民民主专政是“一党专政”,图谋以“突发的形式”,“发起全国性的形动”
,成立反革命组织“中国共产主义者同盟”。以这个“新兴的无产阶级政党”“打破一党专政”。王希哲等人认为“条件还不十分具备”。应先“做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因此,决定出版《学习通讯》,由徐文立、王希哲、孙维邦、徐水良、傅申奇、刘二安等人在北京、广州、青岛、南京、上海、安阳等地分头主持出版,由徐文立充当总“调度”,并负责审稿以及封面、插图的审定。同时策划了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手段和方法。用以制造舆论,诱惑拢络,网罗同党。一九八0年七月至一九八一年二月,共出版六期《学习通迅》,每期数百份,散发至全国十八个省市,散布反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
徐文立等人为了加紧进行反革命活动,打着“民主建国”,“和平统一”的招牌,于一九八0年冬至一九八一年春,先后分别勾结刘二安、孙维邦等人,密秘策划成立反革命组织“中华民主统一促进会”。徐文立为该反革命组织撰写了《纲领》,还决定派人去香港等地与反华反共分子进行勾结。并亲自给香港反共反华分子写信,策划成立“中华民主统一促进会”的策略和行动计划,阴谋将这个反革命组织的总部设在香港,把香港作为勾结反共反华分子的“桥梁”。下设“大陆,
台湾、香港、海外四个分会”,“其他地区设分支机构”。“选择适当时机,在香港或海外,绝对秘密地召开代表会议”,宣告“中华民主统一促进会”成立,企图把该反革命组织搞成一个“打不烂、摧不垮的政治实体”,以所谓实力“使共产党被迫让步”,“组织临时政府”,“举行大选”“组成新政府”,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二,北京市革命委员会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发布维护首都社会秩序的【通告】以后,徐文立于一九七九年四月至八月在“西单墙”散发传单,诬蔑【通告】是“使用暴力镇压”,“扼杀民主”,煽动群众抗拒政府法令的实施,还搞所谓“民意测验”,发表演讲,撰写文章,张贴、散发传单,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煽动群众,反对司法机关对反革命分子的公正判决和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正确处理。并将抵毁司法机关的文章送给外国记者、驻华使馆,采取邮寄、传递等方法扩散到海外,欺骗舆论,混淆视听。为反华反共势力对我国的攻击和诬蔑提供借口。
一九八0年十一月,徐文立又向持有共同反动观点的人搜罗材料,组织反动文章,在香港反华反共分子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诬蔑我国是“扼杀个性的封建社会主义”,公然叫嚣要改造中国的社会制度,进行反革命煽动。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文立为首勾结他人,阴谋策划组织反革命集团,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造谣诬蔑,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妄图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已构成组织反革命集团罪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应从重惩处。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徐文立矢口否认其反革命目的和犯罪事实,提不出任何证据,显系狡辩,应予驳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长 董成钰
审判员 刘真
代理审判员 张文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八二年(月日被法院印章覆盖不清)
书记员 刘晓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