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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备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的十项建议(1999/3/3) 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备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的十项建议 (1999年3月3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即将召开,我们注意到中国共产党中 央委员会提出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国民主 党全国筹备委员会欢迎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设“法治国家”的修宪建 议,为了使中国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法治国家”,以尽一个在野党 的义务,我们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十项修宪建议如下。 第一,敬请取消宪法序言中有关“四项原则”的陈述。 我们注意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这次提出的修宪方案,不仅继 续要把所谓“四项原则”放在序言中,而且,把“邓小平理论”和“ 毛泽东思想”并列。由于“邓小平理论”和“毛泽东思想”在许多方 面很不一致,所谓“邓小平理论”又可作多种不同解释,宪法写进这 些不确定东西有损宪法的权威性。加上有关“四项原则”的语句采用 的是“将来时时态”,并非法律语言,更为重要的是,建设法治国家, 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以往把某一个党作为“领导党”、把某一种“思想” 或“理论”作为“指导理论”的做法,中国各党派都应处于平等地位, 如同宪法序言结尾处说,“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都必须以宪法为 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二,把“保护私人财产权”写进宪法第二章。 我们注意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修宪建议中有“国家保护个体 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样的话。我们认为,这是中 国共产党对“毛泽东思想”的重大否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 的一大进步。但为了使中国能真正建立起公平竟争的市场经济,有必 要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人民有保护私人财产的权利。未经正当法律程 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赔偿, 不得占为公有。” 第三,删除宪法中一切经济政策和经济制度的条文和语句。 国家与政府是两个概念。台湾有“国策”一说,但一般地说,“ 政策”一词和“政府”相联。政府更迭,政策就可能有所调整、改变, 重大的政策调整、改变造成经济制度的变化。我国一九七五年四届人 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有“开展三大革命运动”,“抓革命、促生 产”、“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一九七八年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 过的宪法写进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类的形象化的非法律语言。 一九八二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有“计划经济”、“农村 人民公社”、“禁止土地出租”、“国营经济”这些用语,现在都已 修改掉了,把经济政策、经济制度写进宪法,只能增加宪法的不稳定 性。中国要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这有赖于两个前提,一是“保 护私人财产权”,二是“励行法治”。美国是一个实行市经济的国家, 美国宪法中没有任何经济政策与经济制度的规定,在美国,一个社区 的公民,如自愿建立财产公有的“公社”,也受宪法、法律保护。今 天把“市场经济”写进宪法,与过去把“人民公社”、“计划经济” 写进宪法一样,是对宪法结构和功能的误解所致,中国不同于美国, 中国宪法应有自己的特色,但要在中国确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关 键还是要在宪法中明文“保障私人财产权”和“实行法治”。 第四,在公民基本权利中明文增加“组党自由”。 结社自由当然包括组织政党的自由.因此,组党自由也应受到现 行宪法的保障。但中国实际政治中,许多司法机关不保护结社自由更 不承认“组党自由”。为此,我们建议,宪法第三十五条改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组党、游行、示威的 自由。” 第五,在宪法中指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涵义。 “国家安全”是一个针对外部的概念.是一个国家为了防止他国 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保护国家的存在,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采取的 军事或非军事措施的总称。国家安全最主要的领域是国防和外交,其 次是反间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有明确定义。宪法第二十八 条应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 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公共安全和其他犯罪活动,惩 办犯罪分子,同时维护其基本人权。” 第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十九条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军队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代表 产生办法和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保障办法由法律规定之。” 第七,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主席兼任军事委员会主席,并规定连任 届数不得超过两届。 在“法治国家”,武装力量的统率权属于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 或政府首脑。一九八二年宪法把武装力量统率权交给国家主席以外的 人,另设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为当时由邓小平掌握最高军事权力面设 计的。这种体制,在世界上只有极少非法治国家才出现。国家元首或 政府首脑没有全国武装力量的统率权,而把这一权力交给另外的一个 人,往往容易导致军事政府,在平时,则会造成军事首脑对政局的直 接干预或幕后操纵。为此,必须坚决改变一九八二年邓小平为“垂帘 听政”而建立的体制,明文规定国家主席兼任国家军事委员会主席, 为军队国家化开辟道路。 第八,保障司法独立,为取消党的政法委员会确立法律根据。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不受任何政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即将成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不违反宪法 宪法第三十一条改为:“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 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可以和宪法一些条文规定不一致。 第十,设立与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专司宪法监督职能 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是要建设宪政国家。从制度建设上看,建设宪政国家 的关键又是要建立一个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全面检讨和修改现行宪法设计的 违宪审查制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下 设立与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专司宪法监督职能。 上述十条,敬请全国人大认真讨论而采纳之.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XX兄,你好! 这篇《建议》拟得及时,拟得好。 为了使中国民主党筹委会逐渐变成一个实际上的组织,这重大的「建议」有 需要取得所有筹委会的共识。因此,应该建议XXX先把此件发给各筹委会, 徵得同意或修改意见,然以全国筹委会的名义发出。 中国民运的个人化,实在叫我担心。很多领袖以组织的名义「擅自」发表意见 的事情屡见不鲜。所有这些除了会引起纷争外,还会让组织内的持不同政见者 不予认同(我就不相信王希哲、王炳章、傅申奇的意见会经常一致)、让广大 成员没有参与感、使得意见没有实质的代表性。 建立一个组织,尤其是一个「民主的」组织,避免便宜行事,经常通过讨论取 得共识然对外公开是一件最基本的要求。民运人士绝对不要「再」以个人的 看法当作组织的看法「擅自」对外发言。亡羊补牢,未为晚也。苦口婆心,尚 请重视! 洪哲胜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