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Refugees

BBC新闻

万维读者网

民主党联总

民主党海总

正义党网站

多维新闻网

美国之音

金融报中文

返回首页

English

六四档案

关注中国

亚洲自由台

独立评论

大纪元网

营救王炳章


北京傅可心律师对查建国“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辩护词(1999/8/2)

中国民主党海外筹委会按:

我们发表北京傅可心律师对查建国“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辩护词。

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查建国副主席和高洪明同志在共产党法庭上大义凛然,坚贞不屈的表现,鼓舞了有良心,有正义感的律师。“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下则为河岳,上则为日星;于人曰浩然,沛乎塞苍冥”。从王军涛开始,数魏京生,王丹,徐文立到今天查建国,高洪明,这些政治犯的熠熠之星,使以张思之先生为代表的国内敢于挺身为政治犯作辩护的律师们,在为他们辩护的同时,也不能不受到他们所为之献身的理想的影响。律师们的辩护已经越来越大胆,他们的辩护发言本身,已经越来越对中共的专制制度,带有挑战性了。

昨天在台湾,有多少律师在为政治犯辩护的过程中,站到了民主阵营的一边,扩大了民主阵营的影响?那些抱着必死的决心,敢于把牢底坐穿的政治犯们,是不会白白付出他们的牺牲的。

北京傅可心律师对查建国“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辩护词

合议庭:
    
我代表张思之律师作联合发言。
    
研究本案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查建国的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其论据概括起来有以下叁点:
    
第一,查建国伙同徐文立等人先後组建了民主党“京津地区党部”和该党的“联合总部”,并策划筹备该党的“一大”;
    
第二,该民主党制定了临时《党章》,确定“民主党的首要目标是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第叁共和”。查建国通过发表“五点声明”,将该目标修改为“建立一个多党竟争,多党制衡民主宪政政治体制”;
  
第三,查建国等人发表征集该党党旗,党徽,党歌的“通知”,污蔑我国现行制度是“恐怖制度”,“独裁的专制”。
    
通过法庭查证,证明这些论据都不能支持起诉书的论点,公诉机关对查建国的指控不能成立。以下围绕我们的论断,联系我们否定的上述指控,举出事实,说明真相,为查建国辩护_____
    
一,按照起诉书的逻辑,本案的关键在於:查建国加入了“民主党”,伙同他人组建了该党的地区党部和“联合总部”,一言以蔽之,就是有筹建政党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应属“犯罪”。这个逻辑导出的论断是否合理,合法呢?
    
审判长:我国是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目前又处在一个民主大发展的伟大时代,有那么几个人出来组织政党,意图参于政事,应能理解。共产党的“第一代”领袖毛泽东主席就明白无误地指出过:“党外无党,帝王思想。”从而由意识形态的角度说明了组党的现实合理性。
就现实情况而论,我们无须陈明我国目前正是“多党合作制”的客观现状;我们也无意援引宪法第35条关於“结社”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只是认为有必要指出:在我们这个实行“多党合作制”的国家里,公民申请建党,政府可以制定规则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但在暂时无规可寻,无法可依且被告人等多方登记无门的情况下,无论从那个方面来看,都不能断为罪行。更何况查建国等人的组党文件以及其相应的声明等等资料,都原原本本地呈递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官员审查备案,从未隐瞒真相,起诉书断言他“目无国法,”根据何在呢?指控失实应无疑义。
    
二,问题的另一个核心在於所组建的党的《章程》是否有违宪违法的内容,以及他的成员在组党过程中有无违法,犯罪的行为。
    
我们注意到,起诉书没有对该民主党的《章程》从整体上做出评价,只是在叙述犯罪事实时,对那个《章程》把“首要目标”表述为“结束一党专制,建立第三共和”进行了揭露,认为是查建国等“颠覆政权”的主要罪行。

对此,我们有以下四点申辩:
    
(一)该《章程》的“基本纲领”共十项,其中没有一项与我国政权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关,即根本不涉及政权问题,“颠覆”又从何谈起?而与党政有关的,也只有一点,即主张“军队国家化”,“政党退出军队”。由此可见,不论这个“纲领”的整体或者它涉及的某一观点,某项主张是对或错,是或非,统统与“颠覆政权”沾不上边,无可置辩。
    
(二)这个《章程》是临时性的,带有草案性质,并未定稿。不论查建国还是徐文立都明确宣称拟提交他们的“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便是证明。
    
正因为是未定稿,所以才有了不同观点的反映,才发生了一再修改的客观事实。即以起诉书摘引的“首要目标”来说,“结束一党专制,建立第三共和”云云,是徐文立的观点,查建国并不同意,所以他一度改成“建立一个多党竞争,多党制衡的民主宪政的体制”,最後又修改为“在中国开放言禁,开放党禁,建立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由此可见,起诉书把讨论过程中的未成定论的思想定为犯罪,实在是于法无据!
    
(叁)不论是徐文立的“第三共和”或者是查建国的“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体制”。实质上都是抄引前人的政治学说,是一种理论,因而绝不等同于“颠覆政府”的实际行为。他们所谓的“结束一党专政”,听来刺耳,但细加分析,姑且不论这提法本身是否切合国情,符合实际,这里的“结束”就与“颠覆”分属两种行为、两种概念,而不能相提并论。我们的论断另有事实加以支持。

徐文立1997年11月与路透社记者艾伯乐谈话时,对此作过明确的说明。他说这决“不意味着有任何要打倒、推翻共产党的意思”;“对于中国共产党近几十年来所进行的经济改革,我是予以肯定与支持的”。

查建国在他1998年12月15日的“声明”中讲得更清楚,他说:“我们承认现依法产生的国家领导人的地位,承认中国共产党现在的执政党地位”。他声言“我们对现政府和执政党持承认和批评的政治态度”。

审判长:我国宪法第41条把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怎麽可以把这项权利的提出视之为“颠覆政权”的行为而要论罪呢?我们决不怀疑,起诉书所作的指控确实不能成立。
    
(四)起诉书指控查建国发表了“诬蔑我国现行制度”的言论,我们无意深究这些言论并不出自查建国,应当辩明的是:诬蔑即使触犯刑律也与“颠覆政权”没有关联。起诉书援引的刑法第105条第1款与第2款之所以按不同的罪名分列,正是这个道理。摘引一句大为不敬的言辞定人以“颠覆”的大罪相信不会为合议庭采纳接受。无妨补充一句:漫说是“诬蔑”,就是发表“反对”的言词,也可能触犯法律,但仍然构不上“颠覆”罪,这是无可争辩的。
     
以上是我们针对起诉书提出的论据向法庭陈述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仔细研究起诉书,不难发现,它在罗列两大项分别叙述了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後,跟着就得出了被告人“目无国法,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活动”这样一个颇具威慑力量的结论。

问题在于:事实与结论互相游离,其特点在于没有一处一句说明道理,因而足不能令人信服的。
    
举例来看,起诉书在叙述查等“炮制”了《关于目前时局等五点声明》後,指出“该声明宣称民主党的首要目标就是建立一个多党竞争、多党制衡的民主宪政体制”,似乎这个“目标”问题正是“声明”的要害,可是,这个“目标”与“颠覆政权”有什麽关系呢?莫非提出一个“民主宪政”的
学说就构成或者足以推翻共产党铁打的江山?或者,莫非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查建国等人抄印的“民主宪政”竟视同水火?这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再如:起诉书得出了结论,查建国策划实施了“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我们不禁要问:起诉书指控的哪一项可以达到这个结论呢?或者退一步说查建国的哪点言行可以构成“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呢?事实是全然没有。这是强加给被告人的,我们有责任予以澄清。
    
我们从事实与说理两个侧面再次指出起诉书的问题之所在,集中到一点就是:指控或于事实不合,或于法不能成立,请予审核,并祈采纳。

查建国的辩护人
北京市吴栾赵烟律师事务所

张思之律师
傅可心律师
199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