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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是无罪的》联总代表会议学习文件 ----中国民主党联总执行主席查建国最近的申诉书 中国民主党是无罪的 申诉书 申诉人:查建国 现押于北京市第二监狱第17分监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刑终字第701 号刑事终审裁定,维持市第 一中级法院(1999)一中刑初字第1258号刑事判决书对我的所谓“颠覆国家政 权罪”的判决,驳回我的上诉,都是错误的,特向贵院申诉,理由如下:在市 一中法的判决书中所谓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共11条。其中1 条是3 次重复的 “中国民主党的首要目标”;1 条是我党内部1 个文件的附件里使用的两个词 组;9 条是我参与组建中国民主党的具体活动。这些事实都是公开的活动,并 于当时就主动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所以我对这些事实本身的真实性没有疑 义。 问题在于:一审查明、二审认定的这些事实,恰恰证明我无罪。具体理由 主要有三:一、组建中国民主党的活动并不违法,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对结社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正是我们组建中国民 主党的法律依据。 中国至今没有政党法,五十年来颁布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款法律条文禁 止公民成立政党,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范公民应按什么程序组建新党。现有 的9 个政治结社的党派――中共和其它8 个“民主党派”,共有党员6 千多万 人。这6 千多万公民有组建政党的自由,我们为什么就没有?按照国际上很多 国家先成立后备案,无需审批的惯例,在1998年11月初,成立中国民主党京津 地区党部的当天,我们就主动把《成立公告》、《党章》等民主党建党的基本 资料交给了北京市公安部门,通过他们转交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因我们不知道 应在哪个部门备案)。一直到1999年7 月1 日我被捕,其间8 个月,我们多次 与公安部门打交道,并公开呼吁政府尽快出台“政党法”,以便从法律上规范 所有党派以及组建新党的活动。但始终没有接到任何部门的正式文件规范或者 禁止我们的建党活动。 总之,公民公开、和平组建新党无罪,原审判决书列举的事实都不构成犯 罪。 二、中国民主党首要目标的内容不违法。 经终审认定的一审判决书,连续三处举出中国民主党的“首要目标”,作 为“犯罪事实”,一处是党章中确定“中国民主党的首要目标是在中国‘结束 一党专政,建立第三共和’”;第二处是我起草的《关于目前时局的五点声明 》中宣称:“民主党的首要目标就是建立一个多党竞争、多党制衡的民主宪政 体制”;第三处是由我修改后的党章中确定:“中国民主党的首要目标是在中 国开放报禁,开放党禁,建立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关于“首要目标”的上 述三种表述实质是一样的,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个“首要目标”并没有指向政 府的更替,而是明确地指向政治制度的改革,民主宪政的建设。“首要目标” 反对的是由一个政党永远垄断国家权力而不允许多党竞争的“一党专政”,并 没有反对某个执政党(包括中共)在某个时期内的“单独执政”。“一党专政” 与“一党执政”虽仅一字之差,却反映了其指向的是一种“现代政治游戏规则”, 而不是某一个具体的“游戏人”。 总结历史教训,我们认识到,历史的进步主要取决于制度的变革,而不是 政府的更替。纵观中国百年近代现代史,多少届政府的更替,都没有改变由 “家天下”到“党天下”的专制制度本身;正是基于历史的借鉴,也同时基于 对现政府和执政党既有经过选举(尽管这个选举存在着种种问题)的“合法性”, 也可能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主体之一与同时又是“一党制”执行者这种双重性 的认识,我们民主党反复地公开地(如在《关于目前时局的五点声明》中)对 现政权和中共执政党提出了反映我们基本政治态度的四字方针:“承认;批评”。 即承认本届政府和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但同时批评它的各种错误(包括坚持 “一党专政”的错误)。这与用非法手段推翻合法政府的“颠覆政权”风马牛 不相及,根本不触犯刑法,与犯罪无关。 当然,这里的关键是:作为公民,能否对自己国家的现存制度提出改革意 见,并运用合法手段为实现自己的改革意见而努力?事实上,任何国家制度的 存在都是相对的,动态的,反映这个制度的法律也必然处于不断地修改之中, 我们主张修宪的观点符合实际也不违法。国家经历了对现存经济制度由计划经 济到市场经济的根本性变革,宪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也随之不断地作了修改,便 是明证。然而,我们的政治制度的改革则基本未动,邓小平在他那篇《党和国 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所阐释的一系列重要观点,也早被束之高阁,二十年来 很少重新提起。我们自然会更进一步地思考:如何去改?这里有无禁区?从法 律角度看,宪法对此没有规定禁区。有的国家,如美国宪法规定:“言论自由” 条文不能修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规定了修改的程序,没有规定宪法自 身哪一部分不能修改。事实上也是,几十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和条 文进行过多次修改。那么,我们提出以删去“四项基本原则”的修宪为标志的 政治改革有何违宪之处? 公民有信仰自由;有选择任何政治制度的自由;有用合法手段去为改变现 行制度而努力的自由;有要求修改宪法及其它法律的自由;有反对一个执政党 的所谓“基本路线”的自由;有批评现政府,并用合法手段,按法律程序要求 其下台的自由。这些自由,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范畴之中,在执法过程中能否捍卫公民享有这些自由权利,是鉴别这个国家是 专制还是民主自由的重要标志。 由此可见,原审举出民主党的“首要目标”做为我的犯罪事实,是不能成 立的。 三、中国民主党建党后的具体活动均不违法。 中国民主党的行动总方针是“公开、理性、和平即非暴力”(这个方针在 《关于目前时局的五点声明》中就有)。这个公开、反复声明的总方针和我党 的上述“承认;批评”方针,表明并指导我党的全部活动都在宪法允许的范围 内进行。正因此,我们既没有鼓动工农起义推翻现政府,也没有以“保尔”式 或“格瓦拉”式的(现在舞台上正在歌颂的人物)暴力活动“枪杆子里出政权” ;那种用“我的一张”大字报“式的非法律程序去摧垮合法政权首脑的方式也 为我们所不容。我党活动只限于发表声明、公开信、建议信诸种和平方式,特 别重要的是,这些批评、倡议、建议,现政府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怎能断 言提出的本身就是犯罪呢? 改革还是推翻,批评还是颠覆,其区别在于——法律所制裁的依据范围也 主要在于——行为者的行为方式是否合法,这不仅是理解案中问题及处理本案 的关键,更是如何理解公民人权的大问题,理应辩明。 应当说明:凡是以垄断权力为标志的专制必然是“恐怖”的、“独裁”的。 我们在内部征集“党旗”设计方案的通知的附件中,用了“恐怖专制”“独裁 专制”这两个词组,就抓人,这本身不正是恐怖、独裁、专制吗?!事实上, 五十年来,我们的人权记录并不美妙,以一党制为特征的专制政治体制,已成 为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最大障碍,在一段长时期里构成对中国先进文化 前进的最大阻碍,形成对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反动,是中国发展所有问 题之症结,解决这个症结是全人类在新世纪面临的最大课题之一。这些问题, 难道不可以讨论吗?发表了看法,即使有人认为不准确或者有错误,难道就构 成“颠覆”的大罪吗? 尊敬的法官:保障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参政权、创制权 等基本政治权利,是法律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司法公正的准线,是制订、修改 所有法律必须遵守的底线,而在国内发生的“中国民主党案”的判决,则公开 地破坏了中国司法的这些原则,严重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历史是无 情的,谁也阻挡不了它前进的步伐。 基于以上理由,我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推翻前判决中的错误。 此致 查建国(签字): 2000年9 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