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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党章(临时)的通知 (联总文13号) 各党部:党章为一党之大纲,不可谓不重要。中国民主党自浙江 同志首发之后,出现各种版本党章。联总执委会在征求所辖党部意见 后,根据多数意见,决定将王希哲同志组织、严家其同志执笔起草, 徐文立同志第一次修改,联总执委会第二次修改后的党章(临时)发 给你们,成为联总所辖各党部统一党章。 联合总部是中国民主党部分地方党部(或筹委会)的联合体。它 是局部的、过渡性的联合体,因此党章也是临时性质的,待中国民主 党全国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上再决定正式党章。 希望各党部自行印制党章(临时),学习、执行、宣传党章是我 们每一个党员的义务。并希望各党部把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反馈到联 合总部执委会。 党章(临时)文本附后,本文件下发之日为党章(临时)正式公 布时间。 联总执委会 1999年4月11日 附: 中国民主党党章(临时) 总纲 一百多年以来,无数先烈为了中国的民主自由前仆后继,英勇献 身。在这世纪之交,中国大陆面临全面的、严重的社会危机,将民主 自由事业进行到底是解决一切中国问题之关键。中国民主党的首要目 标是在中国开放言禁、开放党禁,建立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 中国民主党的基本纲领是: (一)维护基本人权,建立法治秩序; (二)保障私有财产,发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 (三)根治腐败政治,建立高效,廉洁政府; (四)维护社会公正,建立全民的社会安全制度; (五)发展全民教育,建立开放的教育体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 文化水平; (六)植树造林,加强环境保护体系; (七)确立人民与文官对军队的控制权,政党退出军队,军队保 持政治中立,在“军队国家化”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国防。 (八)尊重各民族的宗教,文化传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 “充分自治”或“高度自治”。(九)发展台海两岸之间的友好联系, 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推动中国的和平统一。 (十)把中国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 关系,维护亚太地区和世界和平。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和纲领,中国民 主党愿意和中国其他政党,在遵守宪法条款,互相尊重和平等的基础 上,进行竞争和合作,依靠中国人民,把中国建设为自由民主,社会 公正,富强文明,多元统一的现代化国家。因此,中国民主党的宗旨 为“公心至上,为大众服务”。中国民主党的政治原则为“公开,理 性,和平即非暴力”。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认同党的目标、宗旨和纲领, 志愿遵守党的章程的规定,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党。申请入党指提 出书面或口头入党申请,由两位民主党人为其入党介绍人,由地方党 部组织部门批准,并进行入党宣誓。誓词为:“我志愿加入中国民主 党,拥护党的章程,忠实于党,公心至上,服务大众,不畏牺牲,为 实现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每一个党员都隶属于党的一个组织。 第三条:党员义务如下: (一)遵守党的章程,服从组织决议; (二)宣扬党的纲领,争取民众支持; (三)参与组织活动,担任党的工作; (四)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五)介绍优秀人才加入中国民主党; (六)缴纳党费。(每人每月暂按10元人民币缴纳,多者不限。) 第四条:党员权利如下: (一)依据党的章程,行使党内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在党内会议有发言,提案及表决之权利; (三)为参与全国与地方选举,有接受党的提名与支持之权利; (四)对党的工作有建议和获得资讯之权利; (五)对违反党章的党员,有检举,控告和依据章程,对选举产 生的领导人行使罢免的权利; (六)对党组织给予自己的处分有申辩,提出请求,申诉和要求 有关组织给以答复的权利。 第五条:党员有退党自由,但必须以书面向其所属的党组织提出。 第二章组织原则和组织结构 第六条:中国民主党按民主方式组织并运作: (一)组织决议以多数决定为原则,但重大事项需经出席人数三 分之二通过。 (二)上级权力组织应由党员直选或下级组织代表组成。 (三)党的各级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均由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 生。(特殊情况下,为确保会议成员的人身安全,可采用不固定会场, 不统一时间,签名通过的方式进行。) (四)党的各级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必须定期向组织报告工作。 第七条:党的组织分区域组织,直属组织和海外组织三种。区域 组织分中央,省(包括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包括市辖区),乡 镇四级。在自治区,可增加自治州一级。党的中央党部,党员的组织 为党的直属组织。党的海外组织划分为欧洲,北美,澳洲,日本等党 部,其组织层级相当于省级党部。第八条:中国民主党是否设立香港, 澳门和台湾党部,在时机成熟时另行决定。第九条:党员超过一百人 的区域组织,应设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人数少于一百人的地方,设立 党员全体会议。过本区域全体党员半数的会议,才能称为党员全体会 议,否则只能称为党员会议。各级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全体会议,为 本区域的权力机关。 第十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分选举产生代表和当然代表两类。民 意代表(人大代表或议员)和上届委员会委员为当然代表。除上述两 类当然代表外,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均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 会均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通讯投票(电话,传真,电脑网络投票) 不能代替选举。 第十一条:中国民主党党员,如有三人或三人以上被选举为各级 人大代表或议员,应成立中国民主党“人大党团”或“议会党团”。 第三章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为中国民主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每 隔两年由全国委员会召集一次。必要时经党的全国委员会决议,或二 分之一以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应召集党的临时全国代表会 议。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不设分会场,由聚集在同一地 点的代表组成。电话,传真和电脑网络会议均不能代替集会。在遇到 严重政治迫害情况下,全国代表大会可以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以下成员组成: 1、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选出之代表; 2、直属党部选出之代表; 3、海外党部选出之代表(在中国民主党成立初期阶段,可以暂 缺)。 4、上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秘书长 5、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党员或议员党员。 前三项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后二项代表人数,其名额按选举办法分 配。 第十四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修改或制定党的纲领和章程; (二)听取和审查全国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党的领导机构,包括全国委员会直选委员, 党的主席,副主席,监察委员会。 (四)就涉及全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中央党部 第十五条:党的中央党部是指党的全国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 党的中央秘书处和其他中央机构。 第十六条:党的全国委员会由两部分委员组成:第一部分有各省 (包括直辖市,自治区)党部主席或相当于主席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部分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代表大会直选产生。全国委员会 委员人数视党的发展情况,由筹备委员会和上届全国委员会决定。党 主席,副主席兼任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两 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后举行,全国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第十七条:党的全国委员会会议由党的主席召集。在全国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全国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国内党的工作, 指导海外党部的党务。 第十八条:中央党部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党的主 席任免,其任期和主席相同。 第十九条:中央党部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党的主席 在直选的全国委员会委员中任命。 第二十条: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七人组成,由党的全 国代表大会直选产生,每届代表大会改选一半左右人选,监察委员会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中央监察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监督全国委员会,党的主席,副主席,中央秘书处和其他 中央机构的工作。 (二)审议全国委员会,党的主席等的决定是否符合党章。 (三)监督中央党部财务。 (四)调节和仲裁党内重大纠纷。 (五)有关监督事务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地方党部 第二十一条:在不违反中国民主党纲领和章程的前提下,各省, 直辖市, 自治区可以按照本地区的特点制定自己的章程,建立地方党部和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在竞选全国人大代表或议员,以及竞选全国性公职 人员事务上,地方党部必须服从中央党部的统一安排。 第六章党的纪律 第二十三条:中国民主党党员各级组织。在党内对党的纲领,路 线,策略,政策及主要干部言行,均可以自由讨论,批评。党员及各 级组织不得以见解或意见不同而拒绝服从党的决议,决定或拒绝参加 活动。更不得以各种公开对抗的方式分裂党。 第二十四条:省级组织之决议,活动,如违反党章和党的政策, 中央党部有权撤销该决议和活动,如省级组织不服,可向中央监察委 员会提出申诉,由中央监察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党员之言行如违反党章,党的决议或破坏党的名誉, 党员所在组织应予以适当处分。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由党的全国委员会 制定。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党员缴纳的党费; (二)非政治性组织,企业和私人捐款; (三)国外非政府组织,不带政治条件的捐款; (四)党营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国民主党创党党员之入党手续及第一次党的全国 代表大会召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党章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党章之修 改须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 |